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贈與人死亡前2年贈與的土地,依法視為贈與人的遺產,應併入贈與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為免重複課稅,因此,受贈人於繼承後如要再次移轉該土地,會以「繼承時(即贈與人死亡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做為前次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另外,夫妻贈與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如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該土地,亦可適用。
如欲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請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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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 時事新聞 併入遺產稅申報之受贈土地 可以繼承時之公告現值申報土地增值稅
星期日, 4月 21, 2024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