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貼繳千分之四印花稅,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可免貼花,因此,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如便當店、文具店等,所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之收據,因兼具營業發票性質,可免貼繳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一般收據依性質可區分為兼具營業發票性質的收據及不具營業發票性質的收據。所謂兼具營業發票性質的收據是指小規模營業人所開立的收據,這類收據依法可以免貼印花;但若非小規模營業人開立的收據,例如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等業者所開立之收據,或者民眾收取租金、押金所開立的收據,即不具有營業發票性質,原則上應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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