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農業區及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地區,以及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土地,且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者。請於每年5月份向鄉(市)公所農業單位申請認定,經相關機關共同勘查後符合規定者,將造具清冊送稅務局據以課徵田賦。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此類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每年受理申請期間僅在5月份,而且是向鄉(市)公所申請,並非向稅務局申請;另外經核准課徵田賦後,嗣後土地所有權人若因出售、贈與、繼承或信託等原因而變更,土地使用情形即使並未改變,新土地所有權人仍應於規定期間內,向鄉(市)公所重新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才能繼續課徵田賦,未重新提出申請者,稅務局將依規定改課地價稅。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