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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領有駕照 需本人車輛才可減免使用牌照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使用,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若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車輛需本人所有,才可申請;若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才可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的車輛申請,每一位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免稅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車輛之稅額為限(以小客車為例,免徵限額為1萬1,230元),超過部分仍需繳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身心障礙者如有汽車駕照,但供其使用之車輛非本人所有,如欲符合免稅規定,可至監理機關將該車過戶至身心障礙者名下後申請減免;但身心障礙者如已無駕駛能力,則必須至監理機關辦理註銷駕照後,才可以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車輛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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