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期間及次數:每年 4 月、10 月各申報一次。
二、申報方式(2者擇1):
(一)紙本申報:依據「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備妥資料至各轄區消防分隊辦理申報。
(二)線上申報:將相關資料上傳內政部消防署建置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營運資料申報暨容器管理系統」。
三、申報文件及資料:
(一)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二)容器管理資料。
(三)用戶資料。
(四)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
(五)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
(六)用戶安全檢查資料(零售業者應保存5年,以備查核)。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
四、未申報之罰則:
(一)消防法第 42條之3 (零售業者違反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未置領有合格證書之安全技術人員,處新臺幣2至10萬元罰鍰)。
(二)第 42條之4(零售業者違反第15條之2第2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料之製作內容、應記載事項、備置、保存年限或申報規定,處新臺幣3000至1萬5,000元罰鍰)。
消防局呼籲各瓦斯行,將於113年4月辦理第1次瓦斯行申報作業,倘未於4月30日前完成申報或申報內容未確實,有缺漏者且無法於上述期限內補正者,依法開立舉發單。並透過持續查核方式,責請業者(瓦斯行及營業場所)負起自主管理、檢查責任,重視自我財產自我保護觀念,並保障用戶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