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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營運資料申報暨容器管理系統申報說明

【記者鄭家瑜報導】因應消防法第15條之2規定,內政部業於112年12月21日增訂發布「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辧法」,相關說明資料放置於消防局/首頁/業務專區/瓦斯使用安全/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營運資料申報暨容器管理系統申報說明處(https://www.penghu.gov.tw/phfd/home.jsp?id=10397),請本縣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務必備妥相關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分隊申報,申報資訊如下:

一、申報期間及次數:每年 4 月、10 月各申報一次。

二、申報方式(2者擇1):

(一)紙本申報:依據「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備妥資料至各轄區消防分隊辦理申報。

(二)線上申報:將相關資料上傳內政部消防署建置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營運資料申報暨容器管理系統」。

三、申報文件及資料:

(一)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二)容器管理資料。

(三)用戶資料。

(四)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

(五)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

(六)用戶安全檢查資料(零售業者應保存5年,以備查核)。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

四、未申報之罰則:

(一)消防法第 42條之3 (零售業者違反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未置領有合格證書之安全技術人員,處新臺幣2至10萬元罰鍰)。

(二)第 42條之4(零售業者違反第15條之2第2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料之製作內容、應記載事項、備置、保存年限或申報規定,處新臺幣3000至1萬5,000元罰鍰)。

消防局呼籲各瓦斯行,將於113年4月辦理第1次瓦斯行申報作業,倘未於4月30日前完成申報或申報內容未確實,有缺漏者且無法於上述期限內補正者,依法開立舉發單。並透過持續查核方式,責請業者(瓦斯行及營業場所)負起自主管理、檢查責任,重視自我財產自我保護觀念,並保障用戶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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