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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戲院都更案未清償銀行借款利息 應提出具體措施改善公安風險

本縣中興戲院都更案(文康A)因起造人(更新會)及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協議出資者,以下稱杰新公司)向華泰商業銀行融資貸款,因該銀行於112年12月3日未獲清償,導致該銀行於113年1月3日聲請澎湖地方法院對債務人「澎湖縣馬公市馬公段1621-80地號等13筆土地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會」、「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安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楊肇慶等人應支付1億多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的支付命令。

經澎湖地方法院裁定,該銀行請求清償借款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1,106,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0,547元,惟該銀行因逾期未補繳裁判費,以致所訴被駁回。

另本案自112年9月停工至今,工程進度明顯延宕,主要係因杰新公司積欠營造廠商工程款項,其因嚴重違反契約精神及誠信原則,以致營造廠商拒絕進場施作,嗣後工區南側民房、北側臨樹德路下方岩盤雖以帆布鋪蓋,仍連續發生3次落石坍塌事件。

縣府基於公共安全督導之責,多次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協調及限期改善,並請起造人督促杰新公司勿再拖延支付工程款項,惟起照人、監造人(吳餘輝建築師事務所)、承造人(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仍逾期未有緊急應變措施,考量事件情節重大,未善盡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責,違反「澎湖縣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第24點及「建築法」第63條、第89條等相關規定勘可認定。據此,縣府遂於112年10月24日、10月30日、11月6日、11月29日執行4次裁罰,亦要求於113年2月8日前應進入工區內針對落石坍塌危險區域採取修復補強作業。

惟本案工區內迄今仍未復工施作,縣府除函請起造人、監造人、承造人儘速復工外,近日將執行第5次裁罰,連續裁罰至改善完畢為止,並要求落實每月安全觀測,確保周邊鄰房和公共設施的結構安全,以降低周邊商家、住戶、機關對公安風險的疑慮,盡責扮演監督者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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