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繼承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前有30日的公告期間,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標售所得之價款將儲存於國庫專戶保管,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三、為維護繼承人權益,如有權利人死亡後遺有不動產者,繼承人應儘速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領取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且於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向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以免依法遭公開標售。
四、一般民眾未能及時申辦繼承登記,大部分係因繼承關係複雜或人數眾多而難以會同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因此建議民眾可由繼承人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申辦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以避免不動產被列冊管理,並可免繳逾期申請登記之罰鍰。另如已申報相關賦稅而稅額因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或分期繳納未完稅者,或因繼承訴訟者等不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未能如期申辦繼承登記者,當事人得於公告期間檢附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提出暫緩列冊管理的申請。
五、另民眾若發現有土地權利人死亡,逾期仍未辦理繼承,而其土地並無列冊管理之情形者,請隨時向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所有權人死亡資料,以補行通知繼承人辦理登記或後續列冊管理事宜。如有相關疑問可撥電話(06)9272009轉114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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