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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贈與取得土地 仍應重新申請適用特別稅率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配偶相互贈與而移轉,其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應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新土地所有權人如需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仍應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次年開始適用。

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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