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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失竊註銷牌照後尋獲 應重領新牌照後再使用公共道路 免受罰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所有人因車輛失竊向警察局報案並向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手續後,嗣若車輛尋獲,務必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並重新領牌,該車輛才能繼續使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愛車不慎失竊後,雖記得辦理申報失竊及註銷牌照手續,惟車輛尋獲使用前,卻常忽略未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手續即開車上路。如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依規定補徵車輛尋獲日到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並處補徵稅額2倍以下罰鍰。

提醒民眾,車輛失竊註銷牌照後尋獲,請儘速至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再上路,以免被查獲遭罰。

如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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