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櫻芬說,為了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而採取的暫行特別措施,不得視為CEDAW公約所指的歧視,亦不得因此導致維持不平等的標準或另立標準;這些措施應在男女機會和待遇平等的目的達到之後,停止採用。在暫行特別措施中有設定配額比例,針對國家及民間之各類組織的成員人數設定女性應有之比例標準,提升女參與之機會以克服女性代表不足的問題。例如:委員會、理監事會、董監事會等組織規範中,明訂女性人數不得少於總數的三分之一或至少應達總數之40%等提高女性參與決策之代表性。提供女性優先參與、獲得、聘用、晉升等機會,首要目的除了確保女性擁有平等的機會外,亦能經由優先或優惠的作法,保障結果的平等。
洪櫻芬指出,為了滿足非歧視標準,教育必須在法律上和實踐中對所有女童和婦女均無障礙,包括屬於弱勢群體和邊緣群體的女童和婦女,不帶任何基於被禁止理由的歧視。「直接歧視」(Direct discrimination)以性或性別差異為由,實施的差別待遇。「間接歧視」(Indirect discrimination)表面上對男性和女性無任何歧視,包括法律、政策、方案或措施,但在實際上產生歧視婦女的效果。
縣府人事處表示,性別平權最主要的意義是讓每個人都能從容自在的做自己,不受剝削、也不會受到任何來自性別關係的壓迫。讓自身的才智得到最大的發揮,跨越人為的性別藩籬,促進並提升社會的經濟力,建構全人類美好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