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針對已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於六個月至一年內不定期派員複查,如發現二次施工情事,除依法要求恢復原狀、強制拆除或辦理補照外,並於改善後每三個月巡查一次及列管一年,若改善後經結案有擅自建造之行為將依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規定辦理。
3.為維護本縣市容觀瞻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請確保建築物合法使用,並配合相關現地勘檢作業。
澎湖日報提供澎湖每日在地新聞、時事專欄評論、縣政新聞、專題報導、旅遊動態報導、夾報、印刷服務等!
Home 時事新聞 本縣新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複查機制 以遏止新領得使用執照後之建築物二次 施工並加強稽查列管
星期二, 2月 20, 2024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