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說明,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針對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係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因此,王先生的土地上建物為其母親所有,符合直系親屬所有之範疇,王先生可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進一步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土地上之建物為其中1人所有,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準,如符合規定,而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如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