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財政處表示,按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20倍。同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縣府財政處進一步表示,為促進為民服務及保障民眾權利,近年來地政事務所與戶政事務所已有合作機制,邇有死亡登記案件,即會提醒其中繼承人務必於期間內辦理繼承登記,故而近年來已大幅下降未辦繼承情況,唯民法對於遺產繼承之規定,繼承人不分男女均有繼承權,女性於財產取得及相關繼承權利與男性相同,為提醒民眾注意自身權益,避免逾期申請繼承登記被課以罰鍰或遺產被列冊管理。民眾如有疑問,可洽詢縣府財政處蔡小姐,電話06-9274400分機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