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反「驗收」規定:(一)交屋保留款數額不足。(二)限制驗收次數為一次,驗收後即使再發現房屋有其他瑕疵,消費者仍應先配合交屋,強迫消費者接受有瑕疵之房屋。
二、違反「通知交屋期限」規定:(一)房屋須有「重大瑕疵」,建商才會在交屋前負責修繕。(二)要求消費者先行繳清所有款項,建商才會通知交屋。
三、違反「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規定:(一)房地面積誤差不找補,或增加面積誤差解除契約之限制。(二)停車位「車格尺寸誤差」不找補。
四、違反「違約之處罰」規定:(一)修改契約條款,不當限縮建商違約事由或不當擴大消費者違約事由。(二)違約金計算方式錯誤,侵害消費者權益。
縣府財政處表示,建商應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契約條款,切勿刻意隱瞞重要消費資訊,影響消費者判斷,亦不得以個別磋商名義,變更備查契約內容。同時也特別提醒本縣鄉親購買預售屋時,務必充分審閱契約內容與雙方權利義務,若遇上開常見錯誤樣態,務必循正當管道解決消費爭議,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處表示,有關本縣特有之農變建房屋屬自地自建,依法令規定不屬於上述「預售屋」形式,申請人是土地所有權人且自始是建築物起造人,完工後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請鄉親了解相關規定,購置不動產時務必廣泛查詢資訊及相關法令規定與權利義務關係,避免誤信錯誤資訊。建議鄉親得於簽約預售屋前可先行至「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https://lvr.land.moi.gov.tw/)網站確認預售屋建案契約備查狀況謹慎評估,以確保自身權益。如有預售屋相關疑問可洽詢縣府財政處張小姐,電話06-9274400分機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