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考量業者改善設施需要,將公告定於1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一年緩衝期,可利業者妥為因應;目前多數露營場非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指定事業規模及類別,但為使露營場能夠完善收集污水並設置污水處理設施,減少直接污染水源區水體,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修正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對於露營場產生之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未採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集中處理場或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處理,而未收集或未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者,增列為足使水污染行為。
環保局指出,目前本縣共計列2處登記露營場,如違反前述規定將處最高新臺幣300萬元罰鍰。另放流水水質應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質標準,如超過標準則處最高新臺幣30萬元罰鍰,。其次民眾若發現不法廢水排放等污染情事,請撥打全國免付費公害陳情專線0800-066-666或環保局服務專線06-9221778檢舉,環保局將盡速前往處理,以維護本縣水環境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