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人事處表示,依據行政院108年11月4日修正訂定之「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規定,經檢測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01毫克以上者,依濃度高低將核予申誡二次以上至記一大過之懲處。
而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或致人死傷後逃逸者,得逕予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未符合一次記二大過之要件者,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移付懲戒,如認其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除前開情形外,酒駕肇事者,記一大過。
另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處所,而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者,或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依規定核予記過二次之懲處;5年內有第2次以上之酒駕累犯違規,含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者,機關視情節輕重予以記一大過或依相關規定移付懲戒。
除此,公務人員負有誠實義務,如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實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服務機關因他人檢舉或媒體報導,始知悉有酒駕事實,除依當次違規情節予以懲處外,另核予申誡二次。
縣府再次強調,酒駕傷及無辜民眾,造成自身與他人生命、財產損害甚鉅,為防範酒駕致人傷亡之不幸事件發生,並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及家庭健全,公務人員應強化自我管理及責任感,禁止酒駕,以符合公務員謹慎勤勉之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