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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可否申請其他持分人之房屋稅籍證明?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共有房屋所有人申請核發房屋稅籍證明,若未取得相關授權,依規定僅能申請本人持分之證明。

稅務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經財政部核定之人員或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等人員外,應絕對保守秘密。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稅務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29、250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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