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不動產移轉如發生爭議涉及訴訟,其申報契稅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但在核算契稅申報期限加計怠報金時,會扣除向法院申請至收到法院寄達判決確定證明書日止不能歸責於納稅義務人的核發期間。又如房屋移轉因出賣人死亡發生糾紛涉訟,經法院判決應由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移轉登記與買受人,其契稅申報起算日仍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但於加計怠報金時,可在契稅申報期間內扣除因辦理繼承而申報遺產稅在法定期限內之時間。
提醒您,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民眾如對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稅務局電話06-9279151轉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