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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免徵印花稅但需申報契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其向本縣鄉市公所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應稅憑證範圍,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說明,有些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無法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或未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成為合法建築物,或補辦登記外,客觀上不能向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致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無法表現,縱使實務上仍認定讓與人已事實處分將該建築物移轉交付受讓人,惟因無法辦理物權登記,故其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向物權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課稅憑證。

民眾如對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稅務局電話06-9279151轉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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