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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7月1日起澎湖縣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

【本報訊】為配合全國限塑政策、減少塑膠垃圾對環境的衝擊,澎湖縣將自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包括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PLA)及保麗龍杯。違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罰1,200元以上、最高6,000元以下罰鍰,呼籲業者配合政策執行,以免違規受罰。

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已於112年7月份辦理3場次研商會,邀請縣內多家飲料業者開會研商,說明法規目的、罰則,商討預計實施日期及解決方法,並且呼籲業者務必提前盤點庫存與備貨替代材質,配合汰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減少對業者的衝擊。經中央主管機管核准113年7月1日起發布實施,預估政策實施後每年可減少384萬個飲料杯。

澎湖縣環保局表示,聯合國預計於113年研擬《全球塑膠公約》,將全面規範塑膠產品生命週期,為接軌國際,一次用產品源頭減量是近年來國內推動重要的政策方向之一,除了透過法令勸導業者逐步汰換塑膠產品、減少包裝與不必要的浪費,也加強宣傳鼓勵民眾自備容器消費,並且不主動拿取塑膠袋、免洗餐具等一次用產品,澎湖縣環保局邀請您一同減少對環境的危害,共同努力維護我們所愛的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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