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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共同防制洗錢 主動通報防堵不法交易

【本報訊】為避免不動產買賣交易淪為洗錢工具,內政部於106年6月28日發布「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及「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並配合洗錢防制法之施行日期同步施行。明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確認及留存客戶身分資料、加強客戶審查、留存交易紀錄、主動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事件等事項。

縣府財政處表示,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確認並留存客戶的身分資料,若屬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加強其身分審查及瞭解資金來源,客戶如為法人,也應加強客戶審查工作,辨識其實質受益人之身分。另外,在辦理不動產買賣交易過程中,也應該留存相關交易紀錄,例如契約書、斡旋金或價金之收支證明文件,以及受託事項往來文件等。

財政處進一步表示,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若發現客戶身分或資金來源具高洗錢或資恐風險,或是客戶假冒、偽造他人身分、要求將不動產移轉給無關的第三人,又或者是客戶的資金來源不清、大量以現鈔支付價款等疑似洗錢情事時,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由檢調單位進行後續犯罪調查程序。至於未透過合法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辦理不動產買賣交易者,法務部、內政部及相關執法機關將加強非法為業及涉及洗錢交易的查處(緝)工作。

財政處強調,鄉親共同協力防制不法洗錢交易,不會改變既有的不動產買賣交易程序,但為有效防堵不法分子或恐怖組織藉由不動產買賣交易進行洗錢,要請民眾配合身分確認、留存相關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維護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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