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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登記經營網路銷售且場所未放置貨物 仍可適用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設有營業商號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但如果是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僅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場所,實際交易全部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者,仍可繼續適用住家用稅率。

稅務局說明,房屋稅是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作為課徵依據,所以准按住家用稅率課稅之網路銷售業者,房屋仍需以「供住家使用」為前提要件,若登記之營業處所有部分面積供辦公使用或堆置網路銷售之相關貨物,就要依實際營業面積改按營業用稅率課稅,且非住家用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6分之1;即若實際營業面積未超過課稅面積6分之1,將以6分之1的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提醒您,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請於變更使用情形之日起30天內,向稅務局提出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在當月15日以前申請者,自當月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在16日以後申請者,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稅務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29、250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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