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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滯納期滿未繳納使用公共道路將開罰

【記者張小瑜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如未依限繳納112年使用牌照稅,且在今年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繳本稅外,每次按未徵起應納稅額處0.3倍罰鍰,累計最高將裁處至0.9倍,提醒還沒繳納的民眾請趕快繳納,以免受罰喔!

舉例說明,甲君112年使用牌照稅7,120元,經催繳在今年9月15日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如於今年10月1日在路邊停車被查獲,處112年1月1日至查獲日112年10月1日期間欠繳稅額5,344元之0.3倍罰鍰1,603元。如仍未繳納,又於今年12月25日行駛公共道路補查獲,處112年1月1日至查獲日112年12月25日期間欠繳稅額7,002元之0.3倍罰鍰2,100元,累計處罰0.6倍。再未繳納,以此類推,累計最高可裁處至0.9倍。

稅務局提醒車主,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行駛公共道路、停放公共道路旁及路邊收費停車格等。請尚未繳納112年牌照稅之民眾儘速繳納,以免受罰。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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