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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開立的銀錢收據 應繳納印花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營利事業所開立具銀錢收據性質的統一發票,及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等項,具有營業發票性質的收據,依印花稅法規定均可免貼用印花稅票。但會計師、律師、地政士、記帳業等執行業務者,業務上獲得報酬所開立的銀錢收據,因未具有營業發票之性質,必須按收據金額貼用4‰印花稅票。若不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除應補貼(繳)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對方以匯票、本票或支票等方式支付,可於收款欄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該收據依規定可免貼(繳)印花稅票喔!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稅務局0800-692000免費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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