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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偽、變造國民身分證者 依法重罰

【本報訊】依據戶籍法第75條第1項及第3項明文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

縣府民政處表示,國民身分證係國人重要身分證明文件,應隨身攜帶, 妥善保管使用,切勿偽、變造或冒用,以免觸法受罰,相關案例亦均載於司法院網站(查詢途徑:司法院網站首頁https://www.judicial.gov.tw/tw/mp-1.html裁判書查詢);另提醒鄉親,申請初、補、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2年所拍攝符合規格之正面半身彩色相片(可參閱網站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禁止冒用他人相片,如經發現,即移送警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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