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3條及稅捐稽徵法第12條明定,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地價稅繳款書納稅義務人則為繼承人全體,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分單繳納,准按各公同共有人約定之比例分單繳納,如僅部分公同共有人申請分單,且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就該申請人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惟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此項連帶責任不因分單繳納而有所不同。因此,其他公同共有人如未繳納稅款,仍有可能遭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以清償稅捐債權。
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3~24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