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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購法拍屋須如期申報契稅 以免加徵怠報金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而依強制執行法進行的拍賣,也是屬於買賣,當民眾向法院標購法拍屋時,請如期向房屋所在地鄉市公所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加徵怠報金。

稅務局說明,買賣契稅的核算,係以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按6%稅率核算課徵,但是向法院標購的房屋,則為標購價格及評定標準價格取低,核算課徵契稅。

提醒您,請民眾記得於法院核發的權利移轉證明書的30日內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請留意申報期限。

民眾如對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稅務局電話06-9279151轉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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