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同法第84條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因此,如被告經合法傳喚不到場,為無正當理由,法院始得依法拘提,拘提無著,可認被告逃亡或藏匿,並得依法通緝;反之,如被告經合法傳喚雖未到場,但其未到場具有正當理由,例如因疾病住院長期治療、人身自由遭受合法拘束,即不符合拘提之法定要件。
澎湖地方法院表示,後續已訂於112年12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以遠距之方式,就被告林暐宸部分進行準備程序,依法設有旁聽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