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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所有農業用房屋都可以免徵房屋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非專供農業用房屋,也要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說明,農業用房屋若使用情形為專供飼養禽畜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或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等使用,可向稅務局申請免徵房屋稅。如果是供烘培非培植、供醃漬蔬菜、洗選作業等農產加工或集貨包裝使用的農業用房屋,則不在上述免徵房屋稅範圍,仍應課徵房屋稅。

提醒您,房屋如有新、增、改建或使用形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申報。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稅務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29、250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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