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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屋案件地主要報繳2%的交換契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由建商出資興建房屋,並以地主為建造執照起造人,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地主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說明,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實際上地主以所持有的土地與建商交換取得所分配的房屋,並非自己興建房屋,屬於交換行為,地主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且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鄉市公所申報繳納2%交換契稅,逾期申報會被加徵怠報金。如有匿報、短報情形,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民眾如對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稅務局電話06-9279151轉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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