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對於較具破壞性之底刺網漁法訂定「澎湖縣底刺網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規定凡以底刺網作業之漁船(筏),每年三月、四月、七月及八月間,禁止進入本縣沿岸最高高潮線起向外延伸一浬海域內(不含內灣海域)作業,其餘時間允許總噸位十以上使用網目七公分以上,及總噸位未滿十使用網目三公分以上之底刺網作業漁船(筏)進入本縣沿岸最高高潮線起向外延伸一浬海域內作業。
另農業部發布「刺網漁業漁具標示措施」,111年1月1日起,漁船出港作業因受海況影響、網具纏絡、航安事故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攜回刺網漁業漁具時,漁業人應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臺灣地區漁業通訊電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區漁會完成通報,亦可逕撥打農漁局電話,敘明漁船船名、網具流失地點等細節,即可完成通報作業。
農漁局表示,漁民生計與漁業資源皆是縣府守護之目標,水產資源雖具有再生性,但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海洋生物皆須有休養與繁衍期,方能使物種生生不息,籲請漁民朋友配合相關規定,若對法規內容有疑問歡迎撥打農漁局:9262620#120,共同為維護漁業資源保育及永續利用戮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