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因此,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有以承買人為名義上之使用執照起造人情形,但其實際上並非自己興建房屋,仍屬契稅條例規定之不動產買賣行為,應於建造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時,在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就要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
民眾如對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稅務局電話06-9279151轉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