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陳淑娟局長提醒食品業者,若食品中含有下列11項原料,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顯著醒語資訊,標示方式除「本產品含有○○」或「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標語外,亦可選擇將其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全部載明於「品名」之方式。
(一)甲殼類及其製品。
(二)芒果及其製品。
(三)花生及其製品。
(四)牛奶、羊奶及其製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
(五)蛋及其製品。
(六)堅果類及其製品。
(七)芝麻及其製品。
(八)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
(九)大豆及其製品。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
(十)魚類及其製品。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
(十一)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
陳淑娟指出,衛生局為食品衛生安全主管機關,一直以來皆以民眾飲食衛生安全列為優先考量,未來也一定持續為國民健康把關,提醒有特殊過敏體質之消費者,可以由外包裝標示明確得知所購買的食品資訊,並依需要做其選擇。除此之外,亦再次呼籲食品業者應確實做好食品標示之規定,倘經查獲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相關資料皆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署官網及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查詢,務必切勿以身試法。
△落實食品安全,11/1食品業者齊聚受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