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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列管5年 出租營業皆不可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需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如有改作其他用途(包括出租、供營業使用)、戶籍遷出或再行移轉等情形,將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而為避免民眾於退稅後於列管期間內將重購之土地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對於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每年都會辦理清查。如已出租或供設立營業登記,現況雖為住家使用,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認定;又因故遷出戶籍,雖實際居住該地,亦與「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要件不符。

實務上,邇來發現被追繳稅款原因出租及營業比率有攀升趨勢,該局特別提醒縣民朋友,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的自用住宅用地需「持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使短暫營業或出租仍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民眾若有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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