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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附設卡拉OK應代徵娛樂稅

【本報訊】餐廳業者設有卡拉OK提供顧客同時用餐及歡唱,雖然未向顧客另外收取費用,仍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之娛樂稅課徵範圍,應辦理娛樂稅開業登記及代徵手續。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餐廳附設卡拉 OK 係屬視聽中心之一種,比照 KTV視聽中心方式核課娛樂稅,業者應於開業前辦妥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者,將處新臺幣 15,000元至150,000元或所漏税額5倍至10倍之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0800-692000免費服務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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