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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房屋所有權未依限申報契稅,加徵怠報金

【本報訊】因買賣、贈與取得房屋,應於契約成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會被加徵怠報金。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贈與、承典、交換、分割或占有等6種原因而取得房屋所有權,須於契約成立之日起或依法申請為所有權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另外,如為繼承或遺贈等原因而取得所有權,則無須申報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取得房屋如是經由法院判決確定或法拍,亦應於判決確定日或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

提醒您,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民眾如對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稅務局電話06-9279151轉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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