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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變建房屋沒有預售屋型態 業者做混淆之廣告內容將涉廣告不實

【本報訊】財政處表示,農變建房屋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5條規定是申請於離島地區之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住宅興建計畫,以自有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後建造房屋,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定義之預售屋是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不同,農變建房屋是自地自建方可申請,於法不可能存在預售屋型態。

財政處進一步表示,因為農變建房屋不是預售屋,若以農變建預售等相關形式刊登廣告,因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且易使消費者混淆,將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之廣告不實,經查證屬實得依同條例第29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請業者等刊登不動產銷售廣告時務必符合真實情況,購屋鄉親詢問時也請清楚告知權利義務,以避免購屋爭議。

財政處補充說明,因農變建制度規定,本縣農地買賣市場盛行,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除不動產經紀業(俗稱仲介業)外的公司、商號或個人不得刊登廣告銷售他人土地,違者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從事居間仲介行為,查證屬實得依同條規定,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仍繼續營業者,將面臨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不得不慎。

財政處最後提醒本縣業者,刊登不動產買賣廣告時務必注意相關規定,避免誤導購屋民眾,進而產生購屋糾紛,或誤觸相關法規遭裁罰。如有不動產經紀業廣告相關疑問可洽詢縣府財政處張小姐,電話06-9274400分機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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