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處進一步表示,因為農變建房屋不是預售屋,若以農變建預售等相關形式刊登廣告,因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且易使消費者混淆,將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之廣告不實,經查證屬實得依同條例第29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請業者等刊登不動產銷售廣告時務必符合真實情況,購屋鄉親詢問時也請清楚告知權利義務,以避免購屋爭議。
財政處補充說明,因農變建制度規定,本縣農地買賣市場盛行,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除不動產經紀業(俗稱仲介業)外的公司、商號或個人不得刊登廣告銷售他人土地,違者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從事居間仲介行為,查證屬實得依同條規定,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仍繼續營業者,將面臨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不得不慎。
財政處最後提醒本縣業者,刊登不動產買賣廣告時務必注意相關規定,避免誤導購屋民眾,進而產生購屋糾紛,或誤觸相關法規遭裁罰。如有不動產經紀業廣告相關疑問可洽詢縣府財政處張小姐,電話06-9274400分機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