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性別平等三法」,係政府於112年8月16日通過修正「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三法。未來將透過重罰權勢性騷者(區分一般權勢之主管及特別權勢之雇主及機關首長,如校長),其中防制校園性騷擾部分,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明定「校園性別事件」,除原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也增訂「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行為」等規範。本次修法亦對違法者加重處罰,包含行政罰最高處以新臺幣100萬元罰鍰、懲罰性賠償最重5倍,以及最重3年徒刑等,藉由加重性騷擾者懲罰,藉以遏制性騷擾行為。
警察局局長林逢泉表示性騷擾和性侵害,不僅對被害人身心造成極大的傷害,也讓社會充滿恐懼與不安,警察局未來將擴大新修訂「性別平等三法」宣導作為,期以建立性別平等意識,營造性別友 善環境,拒絕性暴力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