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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預告訂定「籠具漁業漁具標示措施」 歡迎漁友踴躍提供意見

【本報訊】農業部112年9月26日預告訂定「籠具漁業漁具標示措施」,規定漁船進出港所攜帶之籠具漁具應於幹繩兩端之浮標旗幟、浮球及每一籠具上,標示漁船統一(CT)編號,可以書寫、噴漆、鐫刻、綁繫標籤或其他不易脫(剝)落之方式標示,保持清晰可辨識狀態即可,並預告自113年7月1日起,漁船進出港若攜帶未標示或標示不清之籠具,將依規定處3萬至15萬元罰鍰,倘對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依據農業部「籠具漁業漁具標示措施草案總說明」表示,籠具漁業漁具之作業方式易與其他漁具產生衝突,且惡劣海象及操作失誤等因素,導致有較高之機率意外流失,其流失後成為幽靈漁具並持續進行捕撈。為維護漁業人經營籠具漁業之漁具財產,避免漁具因遭竊或意外流失等原因損失,透過漁具標示能於拾獲漁具後,發還原漁業人,並減少意外流失之漁具在海中持續漂流,影響漁船航行安全及海洋生態環境。

為從源頭減少海中廢棄籠具,農業部參考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建議,透過訂定籠具漁業漁具標示規範,鼓勵漁民回報意外流失籠具,以執行預防、減緩、移除之三大管理策略。

農漁局表示,「籠具漁業漁具標示措施」於預告期間,歡迎漁友將相關建議逕提供予農業部,或透過本府農漁局、漁會等管道反應,俾利納入檢討修正,使政策符合實際,共同維護海洋生態及漁民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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