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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未辦保存登記房屋 務必申報繳納契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如有買賣移轉,雖不用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權利變更登記,但仍須依法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說明,部分納稅人買賣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以為不用到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便不用申報繳納契稅。提醒您,房屋之買賣,不論是否有辦理保存登記,依契稅條例相關規定,均應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本縣房屋所在地鄉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15,000元)。

民眾如對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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