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於當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稅務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經稅務局核准自用住宅用地,日後如使用情形未變更免再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應具備條件為地上房屋須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並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但如有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則不受1處限制)。
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