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110年及111年恢復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若已按一般用地稅率完納地價稅,其自用住宅與一般用地稅率差額稅款,將不加計利息退還納稅義務人。另112年若仍要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土地所有權人須於112年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112年之地價稅始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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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9月 17, 2023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