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稅:
(一)如房屋毀損面積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房屋稅全免。
(二)如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之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三)受災戶可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
二、使用牌照稅:
(一)汽車或機車因災害受損致不堪使用或暫停使用,應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停駛或報廢。若已繳納全期稅額者,再憑車輛異動登記書向稅務局申請退還未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二)因颱風等重大災害致車輛受損等待修復,來不及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者時,受災車主可以在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附相關機關核發之證明及修車場之維修文件(註明入、出場日期),向稅務局申請停徵自災害發生之日起至修復出場日止之使用牌照稅。
(三)機車排氣量在150cc以下及已適用免稅之車輛,因不必繳稅,因此無退稅問題。
三、娛樂稅:
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稅代徵人,因災害而遭受損害致無法營業,可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由稅務局派員實地勘查,依勘查結果,扣除其未營業的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算查定銷售額,辦理減徵娛樂稅。
民眾如有任何減免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50、226、229(房屋稅);255、256(使用牌照稅);260(娛樂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