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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車輛條件變更後如符合免稅資格者 應重新提出申請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原免稅條件變更,如:更換車主、變更免稅車輛、車籍異動遷出外縣市或遷入本轄、原身心障礙者恢復健康或死亡改供同戶籍另一身心障礙者使用等,而仍符合免稅資格者,應重新申請核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原離島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如過戶給本縣車主或原身障者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過戶給身心障礙者的另一同戶籍二親等親屬後,新車主需重新申請免稅否則該車會恢復課稅,造成權益受損。

稅務局特別提醒,雖然車輛過戶後仍符免稅資格,但因車主已變更,免稅對象不同,應重新辦理免稅手續。如車籍已遷出至外縣市,仍符合免稅資格者,亦請向遷入地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核免,以免權益受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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