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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地仍須各別提出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夫妻共同持有土地及地上建物,如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規定,雙方應各別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共有房地之夫妻其中一人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經稽徵機關核定符合規定僅申請人之持分土地可適用地價稅優惠。也就是雙方皆須提出申請,並經由稽徵機關各別審核、各別適用優惠稅率。

稅務局提醒您,如符合規定,而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5~24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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