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揭總統副總統選舉權人須於112年7月13日(包括當日)前在國內設有戶籍,始符合前開居住期間之規定。海外國民倘於112年7月13日以後始返國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將不具有上開規定之第1款國內選舉人資格,亦不得依上開第2款規定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登記。
復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工作進行程序表」,係訂於 112年9月12日至12月4日受理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返國行使選舉權選舉人登記,如經查核准予登記者,有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無須恢復戶籍。惟需注意,本項規定不適用立法委員選舉。
為避免海外國民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在核准登記前,即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致喪失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縣府民政處提醒,請有意願返台投票的僑胞,務必留意相關規定及其申請時程,可洽中央選舉委員會,或向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詢問,以確保參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