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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車輛上路 最高罰1萬800元並沒入車輛

【記者張小瑜報導】澎湖監理站提醒民眾,車輛完成報廢登記即不可再行駛道路,車體亦不可懸掛他車號牌行駛道路。報廢車輛行駛道路一經查獲,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1項9款規定處新台幣3,600元-1萬800元罰鍰,車輛並同時沒入;另如移用他車號牌將同時處罰牌照借供他車使用及使用他車牌照,除罰鍰外更要吊銷號牌,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須滿六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始得再行請領重新上路使用,處罰相當嚴重。

車輛辦理報廢前請先確認車輛日後受否要繼續使用,若仍要使用,請辦理「繳銷」登記,日後檢驗合格後可重新領牌上路,如確認不再使用,即應辦理報廢登記,車體並應交與合格環保回收商回收,以保障自身權益。

澎湖監理站近日辦理監警聯合稽查,於本縣縣道發現一車輛外觀陳舊破損,且駕駛未繫安全帶,經攔檢查察發現該車移用他車號牌行駛,且行駛中車體為報廢登記車輛,即當場製單舉發,並移置保管車輛,續辦沒入銷毀,終結其使用道路產生風險。

王站長再次呼籲各位用路人,車輛如經吊註銷、繳銷或報廢切勿上路,未經檢驗車輛車況及設備狀態上路行駛潛藏危機,如同道路上的不定時炸彈,影響行車安全甚鉅。

車輛若不堪使用,並確認不重新驗車領牌,請務必至監理單位辦理「一般報廢」登記,民眾亦可至監理服務網線上辦理報廢,於10日內將號牌寄送或送至就近監理單位即可完成報廢登記。



△監警聯合稽查取締情形(扣繳車牌禁止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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