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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總決算》 澎湖縣審計室肯定縣府花火 列50缺失待改善

【記者鄭家瑜報導】審計部澎湖縣審計室昨8日赴澎湖縣議會報告「111年度澎湖縣總預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副議長藍凱元肯定審計室將澎湖縣大小問題羅列鉅細靡遺,他希望審計室審核意見,縣府應反省修正改進,不能再發生同樣情形,才能讓鄉親幸福有感。

澎湖縣審計室主任莊淑美表示,縣府111年度決算審定數與預算數比較部分,111年度澎湖縣總決算歲入決算經修正增列33萬餘元,審定為120億4,857萬餘元,較預算增加1億6,186萬餘元,主要係統籌分配稅較預計增加所致;歲出決算經修正減列686萬餘元,審定為117億5萬餘元,較預算減少15億620萬餘元,主要係按業務需要減少支付、計畫變更致未實施或工作量減少及實際進用員額較少之人事費賸餘;審定歲入歲出賸餘3億4,851萬餘元。

縣營事業決算審定總收入2億2,417萬餘元,總支出2億8,971萬餘元,審定淨損6,553萬餘元,較預算淨損減少7,216萬餘元,主要係公共車船管理處之政府補助收入較預計增加所致。

非營業特種基金決算審定總收入(含基金來源)32億180萬餘元,總支出(含基金用途)35億3,298萬餘元,審定短絀3億3,118萬餘元,與預算賸餘相距18億2,115萬餘元,主要係澎湖縣區段徵收基金土地標售未如預期,投融資業務收入較預算減少所致;審定解繳縣庫550萬元,與預算相同。

莊淑美指出,年度歲入、歲出與收支之平衡,111年度澎湖縣總預算執行結果,經常收入(包括直接稅、間接稅、賦稅外收入)120億1,531萬餘元,經常支出(包括一般經常支出、債務利息及事務支出)87億6,268萬餘元,經常收支相抵,賸餘32億5,262萬餘元;資本收入(包括減少資產)3,326萬餘元,資本支出(包括增置擴充改良資產、增加投資)29億3,736萬餘元,資本收支相抵,短絀29億410萬餘元,經以經常收支賸餘支應後,歲入歲出賸餘3億4,851萬餘元,經償還債務2,500萬元,收支賸餘3億2,351萬餘元。

另澎湖縣12個公務機關,編定施政(工作)計畫216項,已完成者153項(70.83%),尚在執行者61項(28.24%),未執行者2項(0.93%)。各項政事推動執行結果,整體而言,尚能符合既定施政目標,並獲致具體成果,諸如:「澎湖國際海上花火節」引進無人機,並加入Line Friends、漫威等熱門主題內容,創造觀光紅利;賡續活化海洋12願景,再現海洋生機,累計清除海底覆網超過42萬公尺,全臺第一;號召全縣96個村里動員4萬5,000人次參與淨灘,累計清理海岸垃圾約620公噸;打造大倉號、員貝號、鳥嶼號及望安之星交通船,確保離島交通運輸;優化離島社會福利資源,興建望安綜合社會福利館及完善七美鄉多功能長照服務據點;營造優質雙語學習環境,挹注外籍英語教學人員計32人;聘請高知名度醫師駐診服務1萬865人次,及直升機駐地執行緊急醫療後送服務106人次等。

莊淑美說,澎湖縣審計室秉持獨立、廉正、專業、創新之核心價值,執行各項審計業務,111年度審核澎湖縣各機關、公營事業及基金財務收支,合共提出50項重要審核意見;考核各機關施政績效及基金營運績效,認為有效能過低情事,經依法通知其上級機關並報告監察院者1件。另依審計法第70條及預算法第28條規定,提供澎湖縣政府有關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意見5項。

針對縣府重大施政計畫及攸關民生之重要議題等施以查核,澎湖縣審計室研提重要審核意見,如下:

(一)推動開源及撙節措施:澎湖縣財政結構長期面臨財源短缺而須仰賴補助之系統性結構困境。經分析澎湖縣近5(107至111)年度歲入歲出規模成長情形,111年度歲入決算審定數較107年度增幅22.07%;歲出決算審定數則增幅26.30%,顯示歲入與歲出規模未能同幅成長。歲入歲出相抵結果,107及111年度尚能產生賸餘,其餘年度均為短絀。因近年歲入歲出多為短絀,亦肇致一年以上及未滿一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由107年底之11億9,243萬餘元,攀升至111年底之17億1,690萬餘元,倘加計澎湖縣政府111年度向特種基金及專戶調度16億463萬餘元,債務仍達33億2,154萬餘元。經查該府辦理各項增益歲入財源及撙節歲出措施情形,尚有下列事項:1.部分新項目規費徵收未能列管積極推動、減免縣內促參案投資廠商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權利金、土地租金及許可費等基準過於寬鬆,嚴重影響財政收入;2.第5期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有5成6未獲補助,及第6期獲補助金額為歷期最低,且部分計畫型補助因未能積極辦理,致補助款有短收情形;3.引進民間資源或自辦重大公共工程計畫因執行欠妥,未能達成引進民間資金、技術與效率,以節省政府建設支出之目的;4.擬定開源節流措施,惟相關措施之內容與規定之精神有間,且執行成果之考核流於形式,不利相關措施之推展及評估實際執行效益等,致未能達成開源與減少不經濟支出目的,允宜有效控制支出規模,增闢財源,提升財政自主能力,以俾免加劇債務之風險。

(二)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之執行:澎湖縣政府依離島建設條例規定,每4年擬定1期之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按行政院於108年3月25日核定澎湖縣第5期(108-111年)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下稱第5期離島綜建方案),應由澎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編列預算執行者,計52案,共35億1,748萬餘元;111年12月21日核定之澎湖縣第6期(112-115年)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下稱第6期離島綜建方案),計37案,共12億5,991萬元。經查該府暨所屬機關辦理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之規劃及執行情形,尚有下列事項:1.執行第5期離島綜建方案計畫,惟未確實控管整體計畫執行情形,部分計畫因撤案或誤列,致5成6金額未獲補助,且其資訊公開程度亦待提升;2.第6期離島綜建方案獲核定執行,惟獲離島建設基金補助金額為歷期最低且較同為離島之金門縣及連江縣減少約2億元,而部分計畫因未於事先廣納民意、或與前期計畫雷同、或未符合促進離島永續發展方針及補助原則內容,致未執行或未獲補助等,亟待研謀改善,並強化計畫之規劃及提案能力,爭取補助經費,促進離島建設發展。

(三)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截至111年底止,澎湖縣政府列管該府暨所屬機關學校3,000萬元以上重大公共建設計畫32項,年度可支用預算數22億9,832萬餘元,累計執行數13億4,032萬餘元,執行率58.32%。該府為加強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執行及管考,訂定「澎湖縣政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經查該府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尚有下列事項:1.重大公共建設之風險評估及管考機制未能參酌國發會預警機制,提供共同性風險因素供機關評估及滾動檢討,以適時研謀改善措施因應;2.各項列管計畫之督導考核頻率過低,及未積極追蹤落後案件執行進度,且未覈實評核跨年度計畫,致部分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執行進度持續落後,無法達到控管目的等,亟待研謀改善,俾利工程之順利推動。

(四)案山市地重劃區開發計畫:澎湖縣政府為調整擴大馬公第三漁港附近地區之面積,於76年12月15日發布實施馬公擴大暨修訂都市計畫(第1次通盤檢討)書,於附帶條件指定馬公市案山段市地重劃區(下稱案山市地重劃區)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嗣經該府於83年間調查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逾8成不同意參與重劃致未辦理。96年9月27日因民眾陳情該府迄未依上揭公告都市計畫書附帶條件辦理,爰重新檢討其可行性。102年該府為提高財務計畫之自償性,調降重劃區開發範圍總面積及土地所有權人重劃總平均負擔比率為37.43%,以符合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之法定上限45%,並將調整後之案山市地重劃區開發案納入變更馬公都市計畫(第3次通盤檢討)案(草案)變更附帶條件,陳報內政部並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於103年7月15日審查通過,嗣於104年12月14日發布實施變更馬公都市計畫(第3次通盤檢討)書(下稱馬公3通都市計畫書),107年1月1日成立澎湖縣市地重劃基金,辦理市地重劃業務。經查該府市地重劃業務執行情形,尚有下列事項:1.案山市地重劃區經納入馬公3通都市計畫書,並於104年12月發布實施,惟未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陳報內政部核定;又自107年起投入人力費用約287萬餘元辦理市地重劃業務,仍未完成案山市地重劃書報核及公告、地價查估等重劃區開發之應辦事項,未能如期達成預期之開發效益。2.該府耗資協議價購取得陳情人位於案山市地重劃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致須調整市地重劃範圍,重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惟截至111年10月底止,仍未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作業,且土地購置後迄未依公園用地之用途擬定開發期程及籌措財源闢建,致閒置2年餘,仍未能發揮購地效益等效能過低情事,亟待研謀改善。

(五)澎湖觀光發展計畫:觀光旅遊相關產業為澎湖縣縣民主要經濟來源之一,100至111年間,澎湖縣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介於67至91萬餘元間,均低於全國平均90至109萬餘元,其中110年因疫情影響,旺季來澎觀光數驟降至61萬餘人次,該年度澎湖縣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約67萬餘元,為全國最低之縣市,足見觀光產業對澎湖縣民經濟具深切之影響。經查該府冬季觀光活動辦理及國際觀光推展情形,尚有下列事項:1.持續推動各類活動,惟因迄無長期性整體發展策略,且缺乏淡季著名品牌活動及國際旅遊推廣,不利整合機關資源及引導產業合作發展;2.辦理各類觀光行銷活動,推廣澎湖冬季及國際旅遊,惟部分大型或長期辦理項目,未詳實檢討提升來澎旅客量能之成效,俾供擬具各項觀光活動面向及策略之參考等,允宜儘速謀定觀光發展策略,推動跨機關合作推廣國際及淡季旅遊。

(六)海岸清潔維護計畫:農漁局為維護海洋環境及生態資源,經向中央申請補助辦理養殖漁業廢棄物源頭管理、海底廢棄物清理、推行刺網漁業漁具實名制及漁港廢棄物暫置區設置等計畫。經查海岸清潔維護計畫執行情形,尚有下列事項:1.汰換保麗龍浮具以減少海洋污染,惟計畫屆期前尚有約7千顆待汰換,且推動禁用保麗龍浮具進度較其他主要養殖市縣落後;2.輔導白沙鄉設置全國第一座蚵殼暫置示範場,惟馬公市及西嶼鄉養殖區尚未設置蚵殼暫置場,且亦亟待建立蚵殼穩定去化模式;3.辦理海底廢棄物清理計畫,逐年清理海底覆網,確保海洋生態,惟部分易產生海底覆網之海域熱點,亟待加強清理並強化收回再利用;4.為落實刺網實名制,建置刺網查核作業,惟未配合漁期執行查核;5.已設置4處漁港暫置區處理漁船帶回之廢棄物,惟設置比率偏低等,亟待研謀周妥措施,以降低污染海岸周遭環境及破壞海洋生態之風險。

(七)災害搶救、整備多元消防水源及災害防救深耕計畫:消防局持續辦理災害搶救(含訓練)、整備多元消防水源及「災害防救深耕第3期計畫(107至111年)」,期能提升搶救災能力、完善救災資源,並強化地區災害韌性及推廣與促進民間團體與組織參與災害防救工作,以維護縣民生命及財產安全。經查災害搶救、整備多元消防水源及災害防救深耕計畫等執行情形,尚有下列事項:1.規劃整備消防(滅火)栓等多元消防水源,惟多數消防(滅火)栓常態放水量未達設計標準;2.統籌辦理漁港船舶火災之救災事宜,維護漁民財產安全,惟滅火設備有限,仍需外部機關協助滅火;3.賡續辦理災害防救深耕計畫,惟部分防救災圖資與列管資料或現況存有差異,或位於海嘯危害區域旅遊據點防災避難資訊及疏散告示牌設置與維護未盡周延等,亟待研謀改善,俾利提升防救災能力及維持救災資源品質,降低災害風險。

(八)海上交通運輸服務計畫:澎湖縣有人居住島嶼達19座,澎湖本島與各離島之交通以交通船、遊艇及漁船為主,其中本島與望安鄉及七美鄉之交通船航線係由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下稱車船處)營運,各市鄉間之離島交通則由市鄉公所營運。該府依離島建設條例擬定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計畫,補貼轄內各離島航線之營運虧損,提供基本民生交通服務;另該府及各公所分別自籌財源推行在籍居民及長者等免費(優惠)乘船政策。經查該府離島交通船營運情形,尚有下列事項:1.提供離島居民交通服務,惟各航線營運長期虧損且仰賴中央及縣政府補助,又因未建立票價調整機制,影響航線永續經營及增加財政負擔之風險;2.交通船營運肩負政策性任務,多呈現虧損狀態,惟車船處未秉持營業基金企業化經營之原則,配合來澎觀光旅客成長趨勢,研謀改善營運績效策略等,亟待妥擬善策因應,俾抑減財政負擔並達永續經營之目標。

(九)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澎湖縣政府為因應少子女化現象衝擊縣內教育環境,並配合教育部政策,訂定澎湖縣立國民中小學合併或停辦辦法及澎湖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空餘空間活化實施要點,以有效整合教育資源,並規劃閒置校舍多元活化之用途。經查教育資源整合情形,尚有下列事項:1.已訂定國中小合併或停辦辦法,惟部分學校學生數未滿10人,且均較教師人數為低,迄未研擬評估方案整合教育資源之可行性;2.已訂定校舍活化實施要點,惟部分學校未依規定成立活化小組,且尚無相關使用紀錄;3.已提供空餘校舍予校外單位使用,惟未公開校舍空間使用或空餘校舍訊息,不利需求單位獲取資訊等,亟待研謀改善,以提升教育資源運用效益。

(十)國民中小學代理教師聘任:澎湖縣立國民中小學已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辦理教師員額聘任,各學校並視實際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8%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改聘代理教師、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經查澎湖縣立各國民中小學111學年度代理教師數占教師員額控管比率介於7.14%至66.67%間,其中學校教師員額12人以上,且教師員額控管比率已逾8%規定者,計有內垵國小等35校;又截至111學年度代理教師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與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修畢證書人數計107人,且其擔任導師或行政職務計100人,各占該學年度代理教師總人數228人之46.92%及43.86%,恐影響學生學習穩定性及師資品質,亟待研謀改善。

(十一)歲出預算編列及執行:澎湖縣政府為順利推動各項政務,業依中程計畫及年度施政方針暨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妥為籌編預算執行。澎湖縣歲出預算數由107年度103億8,207萬餘元逐年上升至111年度132億626萬餘元,應付保留數介於7億5,183萬餘元至18億3,467萬餘元,占年度歲出預算數比率介於6.77%至14.31%,以110年度占比14.31%為近5年度最高。經查該府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尚有下列事項:1.歲出應付保留金額雖有減少,惟部分機關(單位)應付保留比率仍高,其計畫型補助預算執行效率仍待提升,且111年度及以前年度應付保留金額占112年度歲出預算逾6成,加重其預算執行負荷;2.例行性政務項目所需經費迭以提報墊付案方式辦理,致墊付案餘額仍居高不下,恐排擠未來年度施政計畫預算之籌編及擴大歲入歲出短絀等,亟待研謀改善,提升預算執行率並健全預算籌編制度。

(十二)醫療作業基金營運管理:衛生局為維護縣民健康,提升醫療保健服務,設置醫療作業基金,以強化其營運管理,並辦理各項公共衛生及門診醫療服務。經查醫療作業基金營運情形,尚有下列事項:1.設置醫療作業基金辦理公共衛生及門診醫療業務,惟部分衛生所現有資金未妥適運用;2.依規定提撥獎勵金解繳統籌款專戶,惟專戶資金未能妥適運用,且部分預防保健及持續性醫療照護工作尚待積極推展;3.輔導衛生所轉型提供居家整合照護服務,惟各衛生所平均每人負擔公共衛生之服務人數及獎勵金差異頗大;4.依規定核發衛生所醫療門診獎勵金,惟獎勵金發給制度未盡周延等,允宜檢討改善,俾提升醫療服務品質,增進整體醫療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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