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其地上房屋拆除改建,在新建房屋施工中尚未領有使用執照前,仍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於該處未遷移,則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另拆除改建之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於拆除改建期間是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說明,新建房屋領到使用執照後,需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新建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變更為非自用住宅使用情事(出租、營業),應按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