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預告調整聘僱外國人資格,針對營造業等進行放寬或調整,而這當中最受矚目的,是將以定額方式開放營造業民間工程業者有條件聘僱外國人。勞動部規劃甲、乙、丙級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符合近3年承攬案件規定金額及聘僱本國勞工人數門檻者,得以30%比率聘僱外國人,且可附加就業安定費(每人每月3,500元),再提高附加外國人核配比率最高到40%。
在營造業進用外國人的雙門檻中,甲級綜合營造業必須要達到平均2.25億元規模、聘僱本國勞工10人以上;乙級為1.2億元、聘僱本勞10人以上;丙級為3,600萬元、聘僱本勞10人以上;專業營造業則是依照工程類型,要求規模從2,000萬元至7,000萬元不等、聘僱本勞10人以上;土木包工業則是1,000萬元以及聘僱本國勞工5人。
營造業缺工有申請外國人來台工作需求時,依據法令規定,雇主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府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下簡稱無違反證明),其中包含最近1年內舉辦4次勞資會議證明文件,營造業如未成立勞資會議,會因沒有4次勞資會議紀錄造成無法進用外國人,所以縣府特通告本縣營造業者有意聘僱外國人者應儘速成立勞資會議。
縣府社會處指出,勞資會議的成立除了進用外國人之無違反證明文件外,也是企業內讓勞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一種管道。事業單位有「雙週、八週及四週變形工時」、「延長工作時間」、「延長工時上限放寬」、「女性夜間工作」、「輪班制工作班次間隔時間放寬」、「放寬七休一例假的限制」之需求時,若未經事業單位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就直接實施,主管機關將依 勞基法§75對雇主進行行政裁罰。
勞資會議代表一經選出或派定後,應即由事業單位備冊,於 15 日內報請本府備查,有遞補、補選或改派的情形時,亦同。勞資會議名冊報請本府備查後,勞方代表人數無須因事業單位人數增減而調整。但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有大量增加時,本府得依實際狀況予以輔導配合增加代表人數。
縣府社會處提醒,為避免營造業工程得標時才面臨有缺工,卻無法順利進用外國人情形,或雇主經營事業有「雙週、8週及4週變形工時」、「延長工作時間」、「延長工時上限放寬」、「女性夜間工作」、「輪班制工作班次間隔時間放寬」、「放寬7休1例假的限制」之需求時,請雇主儘速成立勞資會議。請於公告10日後選出勞方代表2人~15人後,傳真公告、選舉簽到冊及選舉結果至本府(傳真電話06-9268391)後,登上勞動部「勞資會議代表名單線上備查系統」 (網址:https://meeting.mol.gov.tw),辧理填報作業,即完成勞資會議成立程序,能於成立一年後得以順利取得4次勞資會議紀錄,進而取得進用外國人的條件。營造業缺工有申請外國人來台工作需求時,有成立勞資會議之相關問題時,可電洽本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黃小姐洽詢(06-9274400#356)。